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经扶绥县东门镇政府调解未果,卢某等人遂向扶绥县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卢某等人道歉,并出具书面道歉信;参照交通事故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赔偿损毁其祖坟费用11万多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9万元。而某公司认为应参照征地坟墓拆迁的赔偿标准每座坟墓500元予以赔偿,不应参照交通事故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过高。
扶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或其他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侵权程度、损害后果、当地丧葬习俗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卢某等人经济损失77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公司已按上述判决赔偿卢某等人的损失。
法理评析:
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逝去先人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某公司的侵权行为致使卢某等人的祖坟遭受严重的损坏,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卢某等人需将先人遗骨收敛重新安葬并举行相应的安葬仪式,这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故某公司的行为给卢某等人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卢某等人主张参照2015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要求某公司赔偿损毁其祖坟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此,法院认为,卢某等人提出的上述标准适用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丧葬事宜的赔偿标准,与本案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差异,故仅作为参考依据。综合某公司的侵权程度、损害后果、当地丧葬习俗等因素,对卢某等人的经济损失酌情按77000元予以支持。卢某等人该项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为卢某等人的祖坟遭到毁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但依据某公司的侵权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本地经济水平,结合坟墓被损毁程度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卢某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90000元的赔偿请求过高,酌情按16000元予以支持。鉴于没有证据证实某公司的施工人员毁损卢某等人的祖坟系故意所为,且已判令某公司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对卢某等人的精神损害给予了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对卢某等人提出的赔礼道歉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马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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