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司法救助申请人凌某及其家属给扶绥县检察院送来一面“无私救助,执法为民”的大红锦旗,对扶绥县检察院表示感谢。见到该院副检察长陈直美,凌某立即走上前,紧紧握住陈直美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帮我们渡过难关。”
今年3月日时许,凌某和妻子黄某在扶绥县新宁镇充禾村龙寨屯家里吃年夜饭时,本屯陆某突然闯入他们家中用刀对着二人乱砍,将凌某和黄某砍伤后,陆某又纵火烧毁凌某家的家电等物品。经司法鉴定凌某左桡神经离断伤、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左手严重功能障碍等,为重伤二级,黄某为轻伤二级。由于犯罪嫌疑人陆某有精神病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病防治院、广西崇左市民政医院诊断,犯罪嫌疑人陆某为精神分裂症(重性精神病)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将陆某带至相关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案发后,被害人凌某和黄某二人多次到广西医科大附属医院、扶绥县人民医院等进行治疗,手术治疗花费
8万余元,今后还需吃药维持。犯罪嫌疑人陆某及其监护人经济困难,没有给予任何医药费和赔偿。被害人凌某和黄某欠下亲戚朋友不少债务,且二人年纪都较大,受伤后无法正常劳动,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中。得知这一情况后,扶绥县检察院控申科干警接访了凌某的家属,并告知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核后,扶绥县检察院决定对凌某和黄某开展司法救助,对二人总计救助2万元。
近年来,扶绥县检察院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案源渠道,积极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通过建立控申、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结合个案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最大限度地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压力。今年以来,扶绥县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近三年来,扶绥县检察院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人,发放救助金.5万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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