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田某因非法经营香烟,于近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起,被告人田某为获益,在无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上家购买香烟制品,后以快递邮寄、车辆运载等方式出售给苏某、刘某等人,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共计15万余元,从中获利2万元。
2019年11月16日田某寄给苏某的121条香烟,被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查扣。2019年12月4日田某寄给左某的50条香烟,被四川省宜宾市烟草专卖局查扣。
2020年3月27日,田某驾驶车辆运输从上家处购买的香烟制品,途经大新县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查获各类香烟251条,购买价格为16578元。经检验,当场查获的香烟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
田某先后非法经营香烟数额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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