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梁某、沈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8名菲律宾人员偷越国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获刑5年、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000元。该案为首起受组织对象为“菲佣”的案件。
2019年4月初,越南籍人员“阿燕”与被告人梁某取得联系,让梁某帮忙介绍菲律宾人员到广东等地从事保姆工作,承诺从中给予好处费。“阿燕”负责与上游相关人员联络,收集拟前来务工的菲律宾人员的相关信息、订购出境机票。梁某将菲律宾人员资料转给被告人沈某确定人选,并负责安排人员在中越边境接驳,并转运非法入境的菲律宾人员前往广东,沈某则在广东负责接应。接到菲律宾人员后,每个菲律宾人员支付给梁某护送费约2万元人民币,梁某再转付给接驳、中转、沿途各项开支及相关人员的报酬等。沈某负责安排菲律宾人员到雇主家中从事保姆、家政工作,并从中收取介绍费。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梁某、沈某先后共参与组织8名菲律宾人员非法入境到广州市等地务工。2019年9月21日,梁某自行组织2名菲律宾人员非法入境,在安排他人运送前往务工地途中被查获。
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亲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沈某亲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沈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组织8名菲律宾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沈某按分工相互配合、协作,均积极参与介绍、指挥他人中转、接送非法入境的菲律宾人员,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黄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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