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6月10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在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甲、梁某某、许某乙(均已判刑),在大新县边境某界碑附近私自非法经营码头,帮助他人从越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肉入境,从中收取码头费非法获利。2018年5月至6月,四人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的“码头”帮助他人从越南走私冻肉进入我国境内共计910吨。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大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适当,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农金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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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