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峰)今年5月18日,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石台县一家农产品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在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这家农产品公司销售的多味辣萝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2.2g,标准指标≤1.0g,实测值比标准指标超标两倍还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家农产品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据了解,食品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添加剂虽然不一定具有营养价值,但必须是对消费者无害的物质。任何一种被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并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由于很多食品添加剂是化学合成物质,长期大量摄入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毒害作用,所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如果采用先进的加工工艺能得到同样或者相似的效果时,最好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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