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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害 无过也要补偿

来源:安徽日报 2015-06-03 17:04   https://www.yybnet.net/

■ 朱训德

“我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赔偿。 ”5月25日,石台县矶滩乡滩矶村汪某拿着法院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

去年9月21日,汪某请徐某为其无偿帮工打稻。徐某在打稻过程中调整动力机皮带时,右手被动力机皮带割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要求汪某赔偿医药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徐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汪某补偿徐某经济损失3823元。

【解析】本案双方为换工劳动关系。“换工”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互助方式,本质是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双方基于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或朋友关系,为双方利益而相互提供劳务。在换工过程中,虽然不体现为实物报酬的支付,但在客观上是以“劳务互换”的形式各自取得非物质形态的报酬,亦属有偿服务。徐某在换工过程中,属提供劳务方,应加强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虽然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但徐某是在为汪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汪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或作为受益人,对徐某所受的损失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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