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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罚”凸显执法温情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2-05-21 23:1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因为货架上5根过期一周的火腿肠未及时清理,5月18日,石台县矶滩乡李屯村的李老汉主动向石台县仁里工商所缴纳了200元罚款。而此前,像李老汉这样被发现经营过期食品的,即使货值很小,依据《食品安全法》罚款的底线均为2000元。

李老汉的被“减轻罚”得益于石台县工商局去年实施的《石台县工商局关于规范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出台前,该县一些边远山区的小食品经营户们,常因经营不足百元的过期小食品,动辄被罚2000元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导致执法难,有时甚至还出现一些过激行为。经过调研,工商局发现:在边远山区经营小食品店、小杂货店者,大都是留守在家的老人和妇女,一来维持生计,二来方便周围村民。许多村民们反映:由于地处边远山区,过期食品往往因疏忽未能及时清理,并非他们有意为之,动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让他们很难以接受,而经营的食品全部货值往往2000元都不到。

如何既能规范市场,又能结合实际依法办事?石台县工商局在调研后,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县边远山区个体经营户的实际情况,依法出台了上述《指导意见》,规定了经营过期食品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参照标准:即属于边远山区食品经营户的;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非主观故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能及时发现和下架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查实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的;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可减轻处罚,并制定了相应的具体细化罚款标准:对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在50元至1000元的,罚款标准从200至2000元不等;对货值超过1000元以上的过期食品,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此举一出,不仅有效提升了广大食品经营户们的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化解了经营户们与工商执法人员的对立,而且从去年至今,该局共查处过期食品案件95起,没有出现一起拒交罚款现象。经营户们说,工商局能从实际出发,为我们经营户着想,大家都会心服口服。今年初,池州市工商局也向全市工商系统推广了该县的这一举措。

(张先棋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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