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讯(通讯员程淑红)为进一步加快旅游县城建设,创新移民扶贫思路和举措,鼓励农村居民向县城集中,提升城市化水平,近日,石台县决定,对本县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实行阶段性货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100元。
凡该县农村居民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在石台县城规划区域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商品房补贴限每人一次一套,套房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补贴时,凭《石台县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本人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地产产权登记证到该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经确认核实后,由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直接打卡发放给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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