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讯(通讯员周江生)为进一步调动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解除其后顾之忧,近日,石台县出台《城镇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建立城镇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该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城镇社区在岗且任职满一年以上的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文书、计划生育专干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坚持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愿的方式进行,其缴费标准按照现行省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分单位缴纳(缴费基数20%部分)和个人缴纳(缴费基数8%部分)两部分。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城镇社区干部个人承担并计入参保者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乡镇财政和社区三级分担,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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