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唐金法 徐学明)4月11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依法对罪犯曹某某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自2013年起在江西贩卖毒品。2014年初至2014年9月,曹某某十次贩卖给石某某(已判刑)甲基苯丙胺(冰毒)9995.78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300粒。
2014年9月22日,青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现场查获2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为74.9075克)、4袋325粒疑似麻古颗粒(净重29.5701克)。后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晶体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麻古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070.69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25粒。
2016年,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曹某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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