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79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乐继承的位于九华山柯村新区九华新街3幢15号商业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208913元,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两次拍卖均流拍。2018年12月13日法院以评估价进行变卖,仍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权优先为由,要求将该标的物以变卖价2208913元与之抵债。
请与本案拍卖标的物有关的其他优先权人在本公告刊登十五日内向我院主张优先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权,法院将按法律规定将该标的物与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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