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乐继承的位于九华山柯村新区九华新街3撞15号商业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208913元,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两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资产以评估价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九华山柯村新区九华新街3幢15号商业房。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2208913元。
三、变卖期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如有竞买人在六十天内变卖期中任一工作日到法院登记竞买并预交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总价款的10%),变卖期即行结束。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到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应买申请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566-2099076、2099041。
五、变卖价款到账截止时间:有意应买者应于2019年2月11日17:00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前将变卖价款汇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开户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31601111920005856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
特别说明: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承担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涉及的税、费。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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