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是朋友间相互了解和互动的“小圈子”,也是感情抒发、信息共享的渠道。作为行业从业人员和经营者,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和其参加的行业性微信群里发表具有涉嫌商业诋毁内容的文章,是否直接实施了涉嫌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商业诋毁案,判令被告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
青阳县挚爱倾城婚礼公司与蓉城镇天赐婚庆服务中心公司均从事婚庆、庆典服务,青阳县华侨大酒店有限公司是一家婚庆酒店公司,天赐婚庆和华侨大酒店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2018年,挚爱倾城婚礼公司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天赐婚庆公司以华侨礼宾部的名义在朋友圈发布诋毁其婚庆公司名誉的帖子,还配上音频了,这让挚爱倾城婚庆公司觉得有些不舒服,认为天赐婚庆公司和华侨大酒店侵犯了自己的商业名誉,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挚爱倾城公司认为天赐婚庆和华侨大酒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诋毁其商业信誉的帖子,造成其业务量下降,且华侨大酒店还发布禁止其以后进入酒店举办婚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天赐婚庆公司表示其信息来源系挚爱倾城公司原来的顾客提供,并提供了和顾客的聊天截图,声称挚爱倾城公司在和顾客聊天的时候贬低天赐婚庆公司,所以天赐婚庆公司才会在朋友圈进行反击,是正常行为。法庭查明天赐婚庆公司微信朋友圈人数众多,在2000人左右,里面不乏同行业人员及行业相关人员。
经审理,法院认为,挚爱倾城公司与天赐婚庆公司均系从事婚庆业务,系同行。天赐婚庆公司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挚爱倾城公司言论,言辞不当,因其朋友圈有一定数量人数,且有同行业人员,已造成一定影响,客观上有降低挚爱倾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之效果,故天赐婚庆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挚爱倾城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唐金法钱勇·
法官说法
微信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空间的言论也应受法律规制。在微信朋友圈针对个人或特定的群体,进行人身攻击,虚构事实,捏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为法律所不许的。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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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