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723民破2号
本院根据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27日裁定受理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该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26日前,向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平岗路与五星路交叉口祥明城上城·接待中心;邮政编码:242800;联系电话:张精康(0)13905665048、张晓丹(0)15156600080、陈善萌(0)13955500161、王士凡(0)18956618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九华影剧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入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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