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唐金法 吴剑)私设佛堂,由“黑车司机”、“黑导”、“假僧”将游客骗至佛堂,再以为游客点灯、祈福、消灾为由诈骗游客钱财。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涉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王某、姜某、罗某、赵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5年9月,姜某、唐某等人违反宗教部门管理规定,在青阳县庙前镇“天台下院”寺庙对面的门面房内设置佛堂,摆放佛像、香烛、功德箱等佛事用品,对外称之为圣泉寺接待处,并通过请客吃饭、暴力威胁等方式拉拢汽车站、火车站附近的黑车司机,将前往九华山的香客骗至该处,以为香客“点灯”祈福消灾和扩建圣泉寺等为由让香客“捐功德”,骗取香客钱财。综上,被告人唐某、王某、姜某、罗某、赵某诈骗数额为58696.99元;被告人胡某诈骗数额为15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姜某、罗某、赵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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