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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云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关于招商银行股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3-11 19:54   https://www.yybnet.net/

李秋云、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本金371805.47元,利息39428.34元(此后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律师费2万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854元,执行费6426元。另外,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李秋云名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发动机编号73150299)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61500元。现向你送达财信评报字(2014)第136号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郑燕英、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今元数码彩扩有限公司、安徽省费加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吕文贵、曹旭、曹磊、周俊、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衢州市今元彩扩图片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32801元,执行费55420元。另外,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永联邦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燕英名下车牌号为浙H7113G号小汽车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06400元。现向你送达皖中永联邦评字(2014)第135号小型轿车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史 常 武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340104196611191018)、蒋玉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10230404):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世纪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讼:(1)史常武、蒋玉艳归还合肥世纪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共6万元;(2)史常武、蒋玉艳向合肥世纪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0000元,按月息2%自2012年12月2日暂计至2015年1月1日,以上合计90000元;(3)史常武、蒋玉艳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赵 建 丰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40123197606127330)、王丽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308040021):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世纪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赵建丰、王丽娟归还合肥世纪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共3086554元;(2)赵建丰、王丽娟向合肥世纪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79041元,按照月息2%暂计至2014年12月20日,直至款清息止;(3)赵建丰、王丽娟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蔡群、洪文玉、张敏、王贤春、秦文娟、章平: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方吉锁、吴玉玲、张家宝、楚少芝、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秦克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秦克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安徽中外建华诚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道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安徽中外建华诚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兴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穆勇:本院受理陈一诺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黄德伟:本院受理孙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杨雪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杨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吴营营:本院受理原告王浩然诉被告吴营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刘宏、陈巧云、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琴、范德财、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刘萍、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1日

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刘宏、陈巧云、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琴、范德财、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方文锐:本院受理原告何承高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海洋、汪宝兰、汪清、黄节节: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为其向交通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3026421.08并承担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2、被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海洋、汪宝兰、汪清、黄节节作为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对被告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进款责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安徽省长金种子研发有限公司、安庆市侨森商贸有限公司、龚平、桂凤霞、陈胜、钱贤君、龚树银、刘潜怀: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讼被告安徽省长金种子研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均自2014年7月21日起2014年10月6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长金种子研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安庆市侨森商贸有限公司、龚平、桂凤霞、陈胜、钱贤君、龚树银、刘潜怀对上述被告安徽省长金种子研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钱文进: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汪志强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于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叶春、林芳、叶超:本院受理原告陶红云与被告叶春、林芳、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袁春艳、安徽义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吴义富、丁胜英、桂文明、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六被告连带给付代偿款2038500.52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3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利息8.4%计算);2、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李华荣:本院受理谢策诉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蜀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王德干、王元明:本院受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干、王元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管)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刘宏保:本院受理原告肖翔宇诉你及范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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