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身受重伤,又陷入一场保险赔付的漫长诉讼,遭受身体创伤的青阳县农民工胡某回想起来仍感到身心疲惫。
2012年5月31日,胡某乘坐工友摩托车在铜陵市沿滨江大道与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胡某十级伤残。虽然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胡某只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从委托律师到最后拿到赔偿款业经五个多月,胡某及家人从青阳农村到铜陵诉讼、来回往复多次,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和时间,吃尽了苦头。
铜陵市民革市直一支部主委、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年友认为,类似的案例很多,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也使案件当事人刚从一个痛苦又卷入另一个痛苦之中。原因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所致。
据朱年友介绍,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虽然字面上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但奇怪的是现行所有的交强险条款及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都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上述费用。由中国保险业协会统一制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第十条第《四》款明确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人民、平安、太平洋等各大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报保监会批准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朱年友呼吁,对《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进行修改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或“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承担。 ”以体现对弱者的帮扶和法律的温暖。
本报记者毛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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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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