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池州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实际,根据省高院〔皖法明传(2019)340号〕通知精神,我院决定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池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管理公司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池州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加入二级管理人名册。本次二级管理人名册不设个人管理人,不接受注册和营业场所在本市范围以外的机构申报。
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未满3年的机构,不得参加本次二级管理人的申报。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
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不含实习律师);
4.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2019年破产工作总结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业务收入,房产证复印件;
6.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7.刊物发表文章情况、表彰获奖情况证明(省级及以上);
8.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9.廉政、诚信执业承诺书;
10.管理人评审评分自评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携带原件由本院技术室负责审核。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各申报机构应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向我院技术室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二级管理人评审。
(二)评审
本院技术室对申报的机构采用书面审核、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本院评审委员会按照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的评分标准,对自愿申报的各中介机构分别打分,以总分排序,根据省高院明传通知确定的数量,确定初审二级管理人入围名单报省高院评审委员会。
(三)公示
我院初审入围名单经省高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拟入册名单,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官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四)公布
公示期满后,审核并处理异议,将审定的最终二级管理人名册公布于上述网站,并由省高院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特别说明
1.原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里的机构,如自愿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均需重新申报。
2.关于新旧名册衔接的问题,在此次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完成之前,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名册继续有效使用,等此次新名册建立后,原名册不再使用。但在新名册最终名单公告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选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应继续履职,直到案件审结。
咨询电话:2099006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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