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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拖拉机在池州市主城区通行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池州日报 2019-11-23 06:55   https://www.yybnet.net/

为了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净化池州市主城区空气质量,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拖拉机在池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拖拉机包括:手扶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

二、禁行区域

禁止拖拉机通行区域:沿江路—牧之路—陵阳大道—永明路—长江南路—东至路—秀山路—石城大道—昭明大道—长江北路—沿江路的合围区域。其中:沿江路、白洋路(包括沿江路延伸段)、昭明大道、东至路、秀山路、石城大道、长江南路、齐山大道、永明路禁止通行。

三、处罚标准

(一)对闯禁区的处罚:

请广大驾驶员注意观察交通标志,对擅自进入禁行区域的,由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二)对车辆乱停乱放的处罚:

请广大农机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货运车辆停车场,对未进入货运停车场、乱停乱放的,由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三)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七)项和《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四)对超载的处罚:

请广大驾驶员按行驶证规定的载质量运载货物。对于超载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超载30%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对超载30%(含)以上100%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记6分;对超载100%(含)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罚款1000元,记6分。

(五)对逾期未检或达到报废年限仍上道路行使的农用车的处罚:

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或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和行驶证,吊销驾驶证。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21日施行。

市农业农村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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