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钱来得慢,看到景区游人众多,便动起了歪心思,伪造景区门票销售。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86080元。被告人张某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3040元。
2017年2月,被告人汪某、柯某在一起预谋伪造九华山风景区门票进行倒卖。汪某、柯某先后找到张某、周某,商定由张某负责伪造九华山风景区门票,汪某、柯某提供真实门票作为样本,周某负责扫描、设计、调色、制作样板等。周某找到张某喜,让张某喜将发票号码和号段印制在该批伪造的九华山风景区门票上并进行裁剪打包。2017年9月8日,周某将完成的该批伪造的九华山风景区门票邮寄给张某。张某收到门票后,于2017年9月中旬,将该批伪造的九华山风景区门票交给汪某。柯某找人伪造了4枚“九华山风景区门票销售专用章”。汪某、柯某将伪造的九华山风景区门票,以单价150元或140元不等的价格,向游客出售,共出售40张,得赃款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柯某的车辆和住处、在张某的住处查获伪造的九华山风景区门票共计1010张。
·唐金法余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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