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法制日报》头版头条报道 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主动而为置身于生态环境保护最前沿,坚持在打击中保护、在惩治中修复生态,在刑事案件中推出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措施,促使涉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或有关资源主管部门达成资源修复补偿协议,对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实施“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依法可不予羁押,检察机关依法可不予批捕、变更羁押强制措施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依法从轻判处,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挽救一个家庭,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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