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国土资函〔2018〕163号
池州市长宏港务有限公司: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为池土出(开)字[2007]20号,宗地四至为东至流坡村界、南至长江岸向南170米、北至长江岸边,面积为13333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况,涉嫌构成闲置用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其他材料;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用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联系人:沈健鑫
联系电话:0566-2124999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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