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钟斌)闲置土地满两年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机制,市主城区单宗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不得超过210亩……市政府办日前印发《池州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进行规范。
据了解,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市、县、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单宗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限量,市主城区不得超过210亩,县、区(含建制镇)单宗出让面积不得超过105亩,容积率不得超过2.0。
按照规定,池州市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和租赁制,建立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机制。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约定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单宗土地出让价款,在1亿元以内的(含1亿元),原则上一次性缴纳,超过1亿元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净地”,即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基本条件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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