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
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行得通吗?池州市贵池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给出答案。
贵池区居民武某于2014年4月向顾某借款并出具借条,顾某按约定支付了款项,但武某未按约定偿还,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武某及其妻陈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当年7月武某与陈某协议离婚,陈某则辩称,自己对借款事实不清楚且已与武某离婚,不应承担债务。陈某同时出具了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协议上写明武某、陈某自愿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归女方陈某所有,共同债务则由男方武某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顾某与被告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佐证,予以认可,武某承担偿还责任;此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对顾某要求陈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予以支持。
【法理解析】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另一方获得主要财产,这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当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时,一方以无偿还能力为由不履行,另一方则以离婚为由拒不偿还,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这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应是连带清偿责任,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当债权人诉至法院时,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因此,借离婚逃避债务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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