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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在长江非法电捕鱼

来源:安庆晚报 2018-09-29 10:0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丁延君 唐子玲 周国庆)两名渔民在长江禁渔期间用电捕电器进行非法捕鱼被现场抓获。9月25日,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大观区提起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5月8日19时,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刘某某驾驶小船至长江干线1号水城进行非法捕捞,由刘某某驾驶船只,唐某某负责使用电捕鱼器进行捕鱼。后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某某、刘某某当日捕获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522元。经池州市东至县水产局鉴定唐某某、刘某某当日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电捕工具,属于禁用的渔具。

另查明,2017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长江禁渔期,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专家意见书,认为唐某某、刘某某二人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地区渔业管理规定,在鱼类繁殖期采用灭绝式电捕手段捕鱼,其行为具有降低长江生物多样性、破坏长江生态,威胁濒危保护动物江豚和国家保护鱼种生存及鱼群繁衍的生态风险。从将长江大保护放在第一位、维护长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角度来考虑,需放流鱼苗34.5万尾,或赔偿用于长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生物资源费用4.5万元。

大观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唐某某,刘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其违法行为破坏了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和要求,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大观区检察院将唐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致公共利益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两名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由其违法捕捞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折合人民币四万五千五百五十元、评估费五千元。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态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主诉检察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虽然非法捕捞的鱼类数量不多,认定的价格也仅有522元,但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具有导致一定范围内鱼类直接死亡、危害鱼类繁殖能力,进而影响长江水生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还危害到国家濒危保护动物江豚的生存繁育,且犯罪嫌疑人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电捕渔具非法捕捞,严重影响长江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巨大,该案对提高渔民认识,减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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