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至县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东至县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东至县大渡口镇大同路状元楼1幢房产(房号分别为:202,205,302, 304,305,404,405,502,504,601)。上述房产,经本院组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380436.65元抵偿债务。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东至县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东至县大渡口镇大同路状元楼1幢房产(房号分别为:202,205,302, 304,305,404,405,502,504,601)作价2380436.6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东至县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债务2380436.65元。
二、申请执行人东至县秋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现将裁定结果,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如有异议,异议人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联系电话:2099037 联系人:祖法官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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