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齐斌)11月28日上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东至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华兵出庭支持公诉。记者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鉴于案情重大,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当天上午9时整,审判长孙康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晚20时50分许,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东至县龙泉镇大转盘处,拒绝接受检查,拖带一名执勤辅警2.8公里后与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该执勤辅警死亡。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审判长孙康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并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刑事部分审理完成后,双方还就民事赔偿部分发表了意见。鉴于案情重大,审判长孙康宣布休庭,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据悉,当天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同事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东至县人民法院院领导和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参加了旁听。
司法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员额法官办案规定,不断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要求院、庭领导要带头审理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院庭长审判职责。
今年以来,池州两级法院领导纷纷走下行政桌,走上审判台,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体法官多办案办好案,对审判执行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有力促进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同时增强了法院办案力量,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提升了案件质量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0日晚,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带领辅警吴振华、蔡志鹏等人在东至县龙泉镇大转盘处,开展查处酒、毒驾专项行动。当晚8时50分许,驾驶员吴某军(男,40岁,江西省鄱阳县人)驾驶号牌为浙J×××××越野车行驶至被检查路段,现场执勤人员示意其靠边停车熄火接受检查,驾驶员吴某军不予理睬,仍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并将辅警蔡志鹏撞倒在地,造成其腿部受伤。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此时在该车驾驶室旁的辅警吴振华,一把抓住车门内侧把手及车窗下沿,脚踩车外侧踏板,再次责令驾驶员停车熄火,但该车却加速行驶,导致吴振华被强行拖行。该车高速行驶了约2.9公里后,至让塘大道处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吴振华重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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