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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个房产证抵押借巨款

来源:安庆晚报 2012-06-07 20:09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 一男子诈骗629400元被获刑

 

本报讯(胡芳

 

毅杰

 

记者

 

周国庆)市民汪先生的房产证不慎遗失,并在报纸刊登了作废声明;不曾想作废的房产证被一个素未谋面的郑某拾得,并“抵押”向他人借款购车。郑某在实施了一系列“借款”后,玩起“人间蒸发”七年之久。6月5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郑某诈骗所得赃款6294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系东至县人。2002年10月,郑某用市民方先生遗失且声明作废的房产证作抵押,分三次在被害人付先生处“借款”人民币111000元,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后偿还了29500元,余额81500元至今未还。

200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郑某以做香烟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利润,用其借款购买的桑塔纳轿车及虚构的房产为抵押,先后五次向被害人张先生“借款”人民币345900元;随后又用类似方法分别向何某、潮某、姚某等多名被害人借取巨款。除偿还小部分及冲抵了部分借款外,郑某骗取“借款”共计629400元。

2004年7、8月间,被告人郑某将其桑塔纳轿车变卖并逃匿到福建,关闭原手机号码,使被害人再也找不到自己。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归案;对公诉机关关于诈骗的指控,郑某拒不认罪,认为其行为属合法的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人民币629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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