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昌文)9月27日,新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首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5000元。
2017年9月21日,新津县法院在被告王某德与其兄妹共有物纠纷案件中,依法判决王某德分别给付其兄妹人民币132675.43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德一直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今年3月22日,王某德的兄妹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津县法院依法向王某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然而,王某德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随后,新津县法院依法对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予以查封。
9月2日,新津县法院再次责令王某德将被查封的汽车交由法院处置,但其以该汽车由其儿子使用为由,拒不将该车交付至法院。9月7日,新津县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由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德实施司法拘留,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司法拘留期间,其家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
新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德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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