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胡某因购车与成都某担保公司签署《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书》,由该公司为其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后,胡某顺利从银行申请到贷款,并购买了自己心仪的车辆。然而,原本该如约偿还贷款的胡某在拿到新车后不久就玩起了“消失”。担保公司在多次寻找胡某未果后,将胡某起诉到新津县法院。
由于担保公司无法提供胡某确切的居住地,承办法官多次到胡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搬迁后居住地社区寻找其下落。找到胡某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其沟通交流,向其阐释了拒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并最终在春节上班后,促使胡某与担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当庭支付了所欠款项。
记者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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