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之家”微信公号2月12日消息,广东省司法厅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隋牧青于2014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017年1月在四川省新津县公安机关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向隋牧青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粤司罚立字[2018〕第1号),告知隋牧青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隋牧青于当日书面申请听证。2018年2月3日,广东省司法厅按程序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本案现已处理完毕。今日,广东省司法厅在网站上公布了对隋牧青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隋牧青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广东省司法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
(原题为《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吊销隋牧青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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