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宣本报记者曾昌文
为了买一部新手机,在新津县某高校读书的大学生杨某选择了向某小微金服公司贷款2600元,约定每月还款238元,分18期付清。从2016年7月开始,杨某未再按约归还剩余的分期贷款。而没有想到的是,他因此而身陷校园贷陷阱,导致麻烦不断上身,甚至遭遇了“绑架”……
中断的还款
2015年11月初,在新津县花源镇某艺术职业学院读书的大学生杨某看上了一款新手机。一方面是心仪手机的诱惑,另一方面是囊中羞涩的尴尬,这让杨某很长一段时间都寝食难安。
经过几番思想上的斗争,11月20日,杨某向成都数码广场某电脑经营部贷款2600元用于购买手机,贷款协议约定杨某每月还款238元,分18期付清。该电脑经营部随后委托某小微金服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2016年8月已注销)向杨某代收贷款本息。刚开始几个月,杨某一直如约还款。从2016年7月起,杨某因放暑假加上手头紧张,就再也没有按约归还剩余的分期贷款。
连续几个月没有如期还款,也没有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渐渐的,杨某也就把还款一事抛到九霄云外了。直到2016年11月15日发生的一件事,才让他追悔莫及。
无奈的借条
当天下午2时左右,正在宿舍内准备去教室上课的杨某听见有人在宿舍楼下叫他。杨某没多想就下了楼,双方刚一见面,他就被对方强行带到了校外。出了校门杨某才知道,对方是来催收欠款的。而找杨某催收欠款的人,正是某小微金服网络科技公司的老板康某某及其员工吴某、朱某和陈某。
康某某等人将杨某带出校门后,欲强行将其推上了一辆七座SUV。面对此情此景,心生恐惧的杨某不断求饶:“不要这样子嘛,我晓得还钱……”眼见杨某不愿意上车,康某某说话了:“上车,我不想动手,免得打得你痛我的手也痛。”见杨某坚决不上车,康某某便和杨某站在车旁讨论还钱的事情。其间,康某某等人以杨某的名义,通过借贷宝平台借了8000元,并将该款转入陈某及康某某开设的借贷宝账户中。
随后,康某某等4人开车将杨某带往都江堰,途中继续对杨某不断实施语言威胁,要求其当天至少还款2万元。因杨某无钱,康某某等人又电话联系杨某的父母,以不拿钱将让其见不到孩子等话语相威胁,逼迫杨某父母将1万元转入杨某的微信账号。随后,这笔钱被转入陈某微信账户,次日又转入了康某某的银行账户。事情仍没有结束。拿到1万元后,康某某等人又将杨某带到成都市区,威胁其出具了一份“借款3万元,月息3%”的“借条”。杨某全部照做后,才得以脱身。
利益的诱惑
2016年11月18日,陈某、吴某、朱某再次来学校找杨某拿钱时,被新津警方当场抓获。到案后,康某某等人还交代了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6年5月21日,王某某因恋爱开销变大,向康某某借了5000元,期限3个月。因王某某未按时还款,2016年11月15日,康某某带上吴某、朱某和陈某驾车到都江堰幸福镇将其强行带上车,以“不打欠条不让离开”相要挟,逼迫王某某出具了“借9万元用于买车”的“借条”一张。此后,王某某的家人被迫将2.2万元现金交给康某某,才拿回了“借条”及借款时抵押的房产证等。
今年8月24日,新津县检察院以康某某、陈某、吴某、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新津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康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受害人之一的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新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陈某、吴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现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康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吴某、朱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王某某、杨某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康某某主动退赃,4名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了考虑。
最终,新津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陈某、朱某、吴某3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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