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一起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伤者一方却迟迟拿不到赔偿金,遂将另一方告上法院。记者昨(28)日从新津法院获悉,该院已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支付原告剩余赔偿金4万元。
2016年9月29日22时许,原告杨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由新津县往蒲江县方向行驶至新津县新蒲路1公里处时,因观察不慎,撞上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正在此处施工的何某驾驶的挖掘机,致使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新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与何某及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今年1月,在新津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别支付杨某赔偿金8.9万元。协议达成后,建筑工程公司及时支付了赔偿金,并代何某支付了4.9万元赔偿金,而何某却迟迟不肯支付剩余的4万元。今年4月,杨某及家属将何某起诉至新津法院。
庭审现场,何某辩称调解协议是受到原告父亲威胁所签字,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审理认为,该调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于被告何某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何某支付原告杨某赔偿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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