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不起诉听证会”现场。
新津一村民滥伐林木受处罚
□本报记者 刘佳 文/图
新津县邓双镇罗山村村民易某,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就组织人手采伐所承包的山林树木414株,被新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易某被依法刑事拘留。6月27日,新津检察院在邓双镇罗山村村委会举办了一场“拟不起诉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易某滥伐林木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给旁听的村社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保护课。
私自砍伐树木414棵
4月4日,在新津邓双镇罗山村1组一处偏僻的山林里,刺耳的伐木声引起了县森林公安局日常巡逻队的警觉。原来,有几个工人正在山林里砍伐树木。巡逻队民警经过询问得知,这片林地是罗山村1组村民易某承包的山林地,树木也是他自己栽种的。
公安民警立即通知易某到场。易某交代,4月3日至4日期间,他联系胡某组织人手擅自砍伐自留山上的巨桉树、马尾松、香樟树等共计414株,蓄积共计15.5立方米。易某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未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
公安民警对砍伐的树木进行了现场封存,并进行了取证、调查。易某也依法被刑事拘留。“自己花钱种出来的树木,自己砍伐时还犯了法。现在想起来很后悔!”易某透露,这批树木按照200元/立方米的市场价,15立方米树木蓄积量也就3000多元钱。
“就算是自己的山林地换种,也要按照程序走。按照规定,除了农户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林木可以采伐自用外,自留山、林区等成片林地,要村组开证明,上报到县行政审批中心,符合条件的,该办手续就办手续,这样才能采伐。”新津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岑林说。
听证会主持人、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科长谢玉虹介绍:“批量砍伐林木,要具备完善的手续,因为成片的森林资源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经批准后,村民伐木也应当按照批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确定的树种、按确定的数量进行砍伐。”
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拟不起诉听证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案件进行全面评议,均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易某滥伐林木数量为15.5立方米,刚够立案标准,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中有一个智障的弟弟需要其照顾,因此,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免除刑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决定。
“大家都知道了,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木,砍伐一、两株没关系,但是成片的树子,砍伐前必须要有手续。”罗山村1组村民余秋良说,“易某我很熟悉,去年他的母亲去世了,家里确实还比较困难,加上家里还有一个痴呆的弟弟,检察机关这样处理也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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