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检察院批捕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名犯罪嫌疑人
本报讯 新津县一小吃店为吸引顾客用餐,牟取非法暴利,在小吃中掺放罂粟壳,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近日,新津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涉及民生民利的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两法平台”引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一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胡某秀、胡某修、郑某明、郭某群作出批捕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王某俊今年8月27日,在新津县花桥镇一家小吃店用餐后,尿检呈阳性。该县检察院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经过慎密调查,认为该案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明,胡某秀于2014年3月开始在新津县花桥镇经营小吃店。为吸引客源,胡在其弟弟胡某修的帮助下,从双流县白家镇副食品市场郑某明、郭某群夫妇经营的干杂店里购买了罂粟壳,并加工成粉。胡某修指导姐姐在炒臊子时加入罂粟壳粉提供给顾客食用。经检验,警方在小吃店里现场查获的罂粟壳粉里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现场查获的牛肉酱里检出罂粟碱、那可丁成分;警方在干杂店里查获的罂粟壳、罂粟壳粉、罂粟籽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胡某秀等四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新津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作为重大案件提交检委会研究议定,犯罪嫌疑人胡某秀、胡某修、郑某明、郭某群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含罂粟壳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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