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两轮摩托车竟载了4个人,偏偏不巧又和一辆货车发生车祸,造成1死3伤。尽管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乘客没有责任。但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邛崃市法院处理这起案件时则认为,搭乘者明知两轮摩托车准载人数不能为3人却仍然搭乘,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摩托车搭4人 遇车祸1死3伤
去年8月18日早晨,43岁的张女士搭乘丈夫余某所开的两轮摩托车进城办事,邻居周女士母女也搭顺风车。余某并没有取得驾照,这辆两轮摩托车也是借来的。当他们沿着邛崃市新蒲路来到永兴碎石路口时,前面的一辆中型货车突然右转,余某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摩托车也被拖行了数米远。这一事故除了造成两车受损外,还造成周女士当场死亡,张女士等3人受伤。
期间,货车驾驶员王某垫付了医疗费3万余元,张女士自己给了2400元。经鉴定张女士为9级伤残。随后,新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认定,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其他3名搭乘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明知超载还上 乘客担责10%
因张女士与余某是夫妻关系,张女士及其父母只将货车驾驶员王某及车主江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事发时,江某已将货车卖给了王某,只是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江某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虽然交警大队对这一交通事故认定为,王某承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但邛崃市法院审理之后却认为,张女士明知两轮摩托车准载人数不能为3人的情况下仍然搭乘该车,其本身具有过错,故应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认定张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 不要搭乘超载车辆
承办法官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针对机动车与机动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对该事故进行的认定,不涉及车上乘客。而赔偿责任主要针对整个损害后果,评价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有过错则要承担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超载现象,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该案警示广大市民不要搭乘超载车辆,注意保护自身生命安全。
邛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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