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法宣本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 农 民工”街头摆摊,声称从工地挖出了“宝贝”,急需用钱,忍痛割爱,还有“路人专家”现场鉴定,还怕你不动心?
2019 年7月8日,经人举报,该倒卖假古董的诈骗团伙被警方当场抓获。昨(16)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审结了这起冒充农民工兜售假古董的诈骗案,5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获刑6至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9年7月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辖区十陵街道某社区兜售假古董。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看到一名农民工打扮的男子正在路边向过往行人兜售其在某工地挖出来的“玉佛”摆件。
突然出现的警车和民警让男子有点惊讶,他当即收起“玉佛”摆件欲驾车离开,其同伙也迅速向其靠拢。在确认该团伙成员已全部上车后,办案民警迅速将车辆截停,从车辆后排脚垫下查获现金1800元,又从后备箱内查获乌龟状摆件2件。
被挡获后,该团伙成员主动交代了1800元现金为当天售卖所得。经某古玩艺术品鉴定机构认定,警方从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的摆件均为现代工艺品摆件。
飙演技 苦情“农民工”忍痛卖“古董”
团伙成员杨某甲交代,2019年年初,经朋友介绍,他在成都市新都区某茶楼认识了刚从“里面”出来不久、现居新都的东北大哥王某某,以及大哥的朋友杜某某、汪某某。得知杨某甲目前收入情况不佳,王某某当即给他出了一个主意:做古董生意。
随后,王某某对杜某某、汪某某和杨某甲进行了分工:一人假扮老板在街头兜售“古董”,剩余的人一部分混在人群中扮“托儿”,一部分充当“路人专家”进行鉴定,另外的负责假意抢购……考虑到人手不够,杨某甲又将自己的兄弟杨某乙拉了进来。
2019年6月28日一大早,杨某乙驾驶一辆白色起亚轿车载着王某某、杨某甲等人来到龙泉驿区十陵街道芙蓉社区,王某某等人提前下车,仅杨某甲一人抱着“玉佛”摆摊。
早上8时许,杨某甲的摊子刚摆好不久,就有路人围观。农民工打扮的杨某甲告诉围观者,自己的这个“玉佛”是从某工地地坑中挖出来的,由于急需用钱,先低价出售给“有缘者”。听到这儿,不少围观者有点动心,这时,杜某某出场了。
杜某某一边假装搭话询问价格,一边拿起“玉佛”仔细端详,还不时点燃打火机,用“玉石烧头发”的法子验证“玉佛”的真伪。一番鉴定后,杜某某表示:“今天身上钱没带够,把这件玉佛给我留着,我去借点钱来。”说着,杜某某佯装离开现场。
此时,早在一旁假意围观的王某某、汪某某“劝”杨某甲,“这么珍贵的古董,最好不要卖。”杨某甲表示,自己也是遇到困难急需用钱才不得不忍痛割爱,等杜某某借到钱回来就卖给这位“有缘人”。
杨某甲、汪某某、杜某某等人天衣无缝的表演,让早已心动的围观者周某某吃了“定心丸”,更加确信这件玉佛就是古董。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周某某以5000元的“低价”如愿得到了这件宝贝。
周某某抱着玉佛离开后,杨某甲便迅速“打包”物品,同王某某等人搭乘杨某乙驾驶的汽车消失在人海中。“初战告捷”后,5人进行了分赃,其中杜某某分得1200元,杨某甲分得1300元,汪某某分得1200元,王某分得1100元,司机杨某乙分得200元。
尝到甜头后,杨某甲等人先后又干了几单买卖,直到2019年7月8日落网。
陷囹圄 5名被告分别以诈骗罪获刑
因涉嫌诈骗,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于2019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11月8日,龙泉驿区检察院以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犯诈骗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龙泉驿区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一般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共谋实施诈骗,地位和作用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自的行为、地位、作用和情节等量刑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杨某乙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汪某某和杨某乙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处杜某某、杨某甲、汪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5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某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
文物严禁个人买卖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个人买卖,广大市民不要心存侥幸、贪小便宜购买,同时提高警惕,一旦发现类似情况,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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