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京洲)近年来,由于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为减少税费,一些人选择以他人的名义购置房屋,导致“借名买房”的案件频发。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案件,判决诉争房屋归出资一方所有。
据了解,当事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在恋爱期间欲购买新都区某房产,王某某因自身原因申请按揭贷款未获银行审批通过,遂协商以陈某某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后陈某某取得房屋权属证明,该房屋以单独所有的形式登记在陈某某的名下。房屋的定金、首付款、契税、印花税、证照费、公共维修金、物业费等费用,均由王某某以陈某某名义支付,按揭贷款由王某某在扣款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入到陈某某所有的银行账户。房屋一直由王某某与其家人居住,王某某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
两人发生权属争议而诉至法院后,王某某主张其为隐名购房行为,而陈某某则主张诉争房屋为王某某对其的赠与,由于王某某没有房屋而租给其居住,王某某支付的按揭贷款相当于支付房屋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房款均由王某某支付,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父母的资助,房屋装修费用也系王某某出资,并且王某某与家人在诉争房屋同住多年,认定为双方存在隐名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逻辑关系。且购买房屋行为发生之时,双方仅是恋人关系,对于这种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父母明确表示将诉争房屋赠与陈某某。因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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