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买房资格不能随便借,无论是“借”还是“被借”均存在极大风险 早报讯(记者 冯浕)贷款买房很常见,而由于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障碍、为简便手续或减少税费等原因,一些人选择以他人的名义购置房屋,尤其是近年来各地为抑制房价出台限购政策,因借名买房的案件频发,产生争议。7月23日,天府早报记者从新都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件,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一方借助另一方名义购房后产生权属争议,起诉至法院。
王某某与女友陈某某在恋爱期间,欲购买位于新都区某房产,王某某因自身原因申请的按揭贷款未获得银行审批通过,遂协商以女友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后陈某某取得房屋权属证明,该房屋以单独所有的形式登记在其名下,包括定金、首付款、契税、印花税、证照费、公共维修金、物业费等费用,均以陈某某名义支付,按揭贷款由王某某在扣款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入到陈某某所有的银行账户,后王某某自筹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值得一提的是,房屋一直是王某某与其家人居住,王某某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对此,王某某主张其为隐名购房行为,而女友陈某某则主张房屋为王某某对其的赠与,由于王某某没有房屋而租给其居住,王某某支付的按揭贷款相当于支付房屋租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真实意思,是隐名购房行为,还是赠与行为。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房款均由王某某支付,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父母的资助,房屋装修费用也系王某某出资,并且王某某与家人在诉争房屋同住多年,认定为双方存在隐名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逻辑关系。且购买房屋行为发生之时,双方仅仅是恋人关系,对于这种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父母明确表示将诉争房屋赠与陈某某。因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某所有。
法 官 说 法
借名买房双方多为情侣、亲属、朋友,基于情感信任,多以口头方式约定,而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借名买房”目的在于规避限购、限贷、税收的政策、法规,大部份情况下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次,很多名义产权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原因否认借名买房事实,或是名义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基于善意信赖登记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致使实际出资人房、财两空。因此,法官建议不要“借名买房”,买房资格不能随便借,无论是“借”还是“被借”均存在极大风险,勿贪一时利深陷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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