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 冯浕)买房道路千万条,诚信交易第一条,若遇违约莫担心,法律助你得公道。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拒不履行合同,法院判决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拒不履行合同一方履行2000元违约金。
2017年9月17日,杨某、凌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居间人,凌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某处的房屋以3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杨某、凌某于2017年10月30日前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合同还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若凌某不愿出售该房屋,或以各种理由拖延,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时履行,视为凌某违约,杨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天,杨某支付给凌某购房定金2万元整,并收到凌某出具购房定金收条。此后,凌某拒绝配合杨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于2017年11月27日明确答复杨某拒绝出售该房屋。杨某遂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杨某立即过户涉案房屋。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认为,杨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并表示同意在涉案房屋过户前支付剩余购房款33.2万元,故法院支持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杨某办理好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表示,合同签订的目的就是通过合同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约束当事人的行为。社会上,房价上涨时期,很多卖房者试图通过付出违约金这一代价实现违约,以达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本案中,法官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杨某诉请,发挥了法律引导社会良好风气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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