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都法宣记者蒋京洲)10月10日,新都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被告人周某与成都市新都区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12月25日经新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某支付给对方各项款项总计924720元。周某明知民事判决内容,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将其名下银行卡账户内人民币57000余元存款转移支付给他人。
新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实施转移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其家属与成都市新都区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提供人保、物保,该公司也向法庭提供了谅解书,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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