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成都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下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7月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小时18.7元和每小时17.4元。
具体来讲,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通知》明确,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侯初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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