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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加班工资 法律帮他讨回来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2016-06-21 07:5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鑫

案情简介

当事人周某,系成都市新都区村民。从2014年5月开始,在高新区大源Ⅷ线北侧幼儿园项目工地担任责任工长职务。

该工地的劳务方为四川恒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周某存在长期加班的情况。2014年11月15日,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且拒绝支付当事人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于是,当事人来到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王恩慧律师办理本案。

案件分析

本案的一大关键点,就是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5日离职时,已年满60周岁,主张的请求存在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风险。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仲裁庭,以当事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议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老一代农民工司法维权的一大难点,就是年龄认定。而这也恰恰是影响办案判决的关键环节。”王恩慧说。

办案经过

援助律师重新书写了民事起诉状,在当事人签字后再到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受理了起诉,案件启动了诉讼程序。

庭审前,援助律师认为公司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当事人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领取退休金。而且周某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也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追索加班工资的主张仍有得到部分支持的可能。

查看证据时,援助律师发现一张用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值班表,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不仅没有确定具体的时间,而且加盖的公章亦是建筑公司,并非劳务公司的公章,因此该证据证明力很弱。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援助律师又前往法院提交了当事人工作时的部分工作内容用作证据,用来证明其工作量很大,进而佐证受援人存在加班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律师据理力争,从当事人在建筑工地工作时确实存在加班,以及适用举证责任导致的证据规则,要求公司承担给付加班工资的责任。

最终,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恒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向当事人支付13391元的加班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周某被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由于周某本人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超过了60周岁,因此高新仲裁委以周某超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充分保障周某的权益,我们主张了要求公司承担加班工资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持了诉讼请求。

“十大农民工维权经典案例·律师点评”系列报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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