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顺党(身份证号:510623195001144218):
你未经本局批准,擅自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回龙坡街中巷43号铺面内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十五元;2.没收诊疗用药品;3.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15〕第20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新都卫生信息网(http://www.xdws.org/)公告栏。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8—83019271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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