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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十大法援案例关注民生热点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5-12-09 23:46   https://www.yybnet.net/

农民工代表送上锦旗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今年8月,四川省启动首届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推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丰富法律援助文化建设。近日出炉的“四川省首届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汇集了四川省优秀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经办的典型案例,具有极强的社会关注度,贴近民生,覆盖面广。

评选活动的评委之一,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山表示,最后选出的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案例分析透彻、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此后同类案件办理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推荐的案例涉及健康权、劳动报酬索回、见义勇为、老残扶养、工伤、社区矫正、家庭暴力等社会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案例中展示出的法律援助律师的风采、艰辛和责任感,有助于推动法律援助的自身交流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有助于鼓励法律援助律师多办案、办好案,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四川首届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一等奖

矫正对象再犯罪司法助理员是否涉罪引争议

【报送单位】

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古兴富 龙罡

2012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宜宾市翠屏区金江桥头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凶手冯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同日,冯某被执行逮捕。

因为冯某犯案时还处于社区矫正期间,是宜宾市南溪区矫正对象。负责冯某矫正工作的南溪区某乡司法助理员郑某,因矫正对象冯某重新犯罪致人死亡,2013年9月29日,被南溪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成为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后因社区矫正工作被公诉的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冯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到翠屏区,多数时间居住在翠屏区朋友家中,长期脱离监管。被告人郑某在此期间没有采取实地检查等有效措施,未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冯某动态,在2012年9月了解到冯某外出的情况后,没有及时向司法部门汇报,致使司法部门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冯某进行追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郑某因其不具有刑事诉讼专业知识,加之其怀孕即将临产,没有足够精力应对诉讼。郑某向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被告人工作存在失误,但这种失误不具备刑法意义上渎职犯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冯某外出作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南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致人死亡的结果与郑某履职不到位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郑某虽有履职不到位的行为,但不属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判决被告人郑某无罪。

2014年10月22日,南溪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具有典型性,作为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后因社区矫正工作被公诉的案件,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反响较强,对类似案件有借鉴价值,意义重大。同时,本案对于目前大力克服公务员“不作为”状态下注意怎样正确认定其工作“失职”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意义十分重大,值得探究。

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思路正确可行,重点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入手,明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被矫正人员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法理分析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结论中肯。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采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与了相同人群工作的信心,社会效果突出。

让见义勇为不再“流血又流泪”

【报送单位】

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进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汪春艳

“抢劫啊!抢劫啊……”2013年11月9日16时许,成都市万贯机电城外一名男子大声呼喊,并奋力追赶一辆摩托车。

原来,呼喊者陈某在途经机电城时,两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樊某和周某突然出现,一把抢走他脖子上的金项链。陈某大喊,并拖住一名劫匪,摩托车也被拽倒在地。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谢某见到。谢某迅速冲上前去帮忙拽住劫匪欲夺回项链。两名劫匪竭力反抗,慌忙逃窜,陈某和谢某紧追不舍。追赶过程中,劫匪樊某持刀刺中了谢某左大腿动脉血管。谢某终因失血过多救治无效死亡。

谢某的突然离世让其家庭陷入困境,谢某上有80岁的老人,下有读大学二年级的儿子,其妻袁某是一名普通员工,收入微薄。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及处理后事的费用也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袁某来到了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先后多次到袁某家及派出所等地详细了解案情,及时调取相关案卷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商定诉讼策略,并依法将刑事被告人樊某和周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名被告对谢某亲属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援助律师半年的不懈努力,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樊某赔偿被害人谢某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金14.6万元。被告人樊某和周某所涉刑事犯罪经成都市中院审理,最终以抢劫罪判处樊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具有典型性、标志性,非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是见义勇为当事人成为刑事案件受害人而不幸牺牲后能否获得死亡赔偿的特殊案件。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彰显了中国法律援助的制度价值,有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援助律师尽责履职精神可嘉,不懈努力,大胆探索,积极协调,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人申请补偿,使见义勇为不再“流血又流泪”,起到很好的社会示范作用,既依法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正当权益,受援人获得了较大数额的经济赔偿,解决了受援人实际困难,社会效果突出。

四川首届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二等奖

车祸后遭妻离弃法援“帮人帮到底”

【报送单位】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鲁小莉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曾仲达

2013年6月,全身多处残疾的汪某被亲友用担架抬着,从镇上到区上,再到省上反映情况。

汪某户籍本为四川乐至,因与熊某结婚,“倒插门”至新都区清流镇柳泉村。2010年5月16日,汪某搭妻弟的货车,在新都区新新路新繁至东林村路段与陈某驾驶的奔驰车(车主为潘某)相撞,事故致汪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妻弟熊某、肇事者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汪某无责任。汪某因伤致残,经司法鉴定为一处三级、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经诉讼程序,妻子熊某拿到赔偿款项,却离家出走,不再照料重病在床的丈夫,还扬言离婚。汪某称自己对赔偿数额及赔偿款去向均毫不知情,于是发生了文章开始的一幕。

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主动对汪某予以援助。律师走访了汪某本人及其亲人及他居住的村社,并到保险公司查询该交通事故案赔款支付情况。从肇事者陈某、奔驰车主潘某口中得知,与他签订赔款分配协议的是汪某之妻熊某,而汪某表示完全不知情。保险公司则表示,2011年6月8日向熊某银行账户汇款两笔,分别为89294.89元、95066.92元。

援助律师初步查清,汪某应获保险公司赔款被熊某等人不当得利分配。2014年8月,援助律师代汪某向新都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熊某未经汪某方同意就与陈某、潘某达成的赔款分配协议无效。

2014年10月24日,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请求。被告熊某及陈某、潘某等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7日,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汪某拿到赔款共计225066.92元。

【专家点评】

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汪某案件,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本案一波三折,历时五年,且法律关系复杂,查证困难。但法律援助人员本着“帮人帮到底”的精神,积极作为,多方施援,为被援当事人获得了最大利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和评析中,能细致梳理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条精神,说理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和较高的专业素质。法律援助弱势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还受援人公道,还让人感到法律援助之作用、之必要。

跨省办案 27名川籍农民工拿回欠薪

【报送单位】

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达州市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余江达州市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曹世雄

2013年3月26日,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敖南村委会与天津市津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敖南盛百世庄园一期项目。项目总工程价款5063万余元,工程共九个班组,务工农民工400余人,其中杨某系川籍农民工班组长。工程从当年4月开始,到10月杨某带领的班组仅收到津渝劳务公司支付的工资7万余元,生活费3000元。

2013年10月30日,津渝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天津市宁河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后被批捕。该公司几近瘫痪,账上无钱支付。杨某等人多次向天津市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无果。

眼看年关将至,杨某等人向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达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电话求助,希望家乡政府伸出援手。2013年12月29日,达州市达川区政府组建了由劳动、司法、信访等部门组成的维权工作组,达川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随同维权工作组赶赴天津市,全力维护川籍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4年1月1日,维权工作组进驻天津市武清区,与天津市武清区信访办、人社局、石各庄镇政府等部门联系,积极组织开展农民工座谈、清理审核欠薪情况、协调欠薪方筹资等工作。经过与天津市武清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商讨解决欠薪方案后,工程承包用工方、发包方共同确定津渝劳务公司拖欠杨某班组27名农民工工资45万余元,拖欠杨某工程款30余万元。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政府启动维稳应急预案,杨某等27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45万元由镇政府先行垫付。

【专家点评】

本案是援助机构通过跨省联合办案,为受援人追回了劳动报酬。涉及跨省农民工欠薪问题,地域跨度大、牵涉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其妥当处理对于国家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维权工作组政治敏感性强,正确适用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还善于整合省际机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问题妥善解决,行动快,效率高,值得肯定。

“非诉”讨薪 探索法援办案新模式

【报送单位】

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眉山市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廖树清 郑庆红

2015年6月25日,眉山市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历时8个月,采取沟通、协调等非诉方式,成功为四川籍和广西籍共计49名农民工讨回被拖欠2年多的工资218.8万元。农民工代表为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送上锦旗:“情系弱势一身正气保和谐,勤政为民两袖清风好公仆”。

2014年11月10日,刘某等5名农民工代表到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49名农民工(四川籍37人,广西籍12人)从2012年起在四川某公司广西业务段工程队务工两年,被拖欠工资218.8万元。此案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又是年关将至,异地维权,案情重大疑难。

东坡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后,决定成立讨薪专案工作组。

工作组对农民工提供的欠款清单、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发包方的工程款转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反复研究,综合分析了采取诉与非诉方式办案的利与弊,从最有利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最后制定了“非诉”讨薪方案,即先协调后仲裁或者起诉,着力打好“四张牌”,即政策牌、法律牌、维稳牌、亲情牌,直接与该公司董事长沟通,释明法律,畅说亲情。很快,该公司答应分四次付款,所有款项直接打到农民工代表账户上。2015年6月下旬,所有欠款全部到账。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牵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妥当处理本案意义重大。办理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能调则调,宜诉才诉,用柔情化解纠纷,用真情解决困难,做到服务人性化,办案增和谐,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本案组织有力,打蛇打七寸,问题抓要害,探索了处理此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新模式,即组成讨薪专案工作组,有力保证了法律援助的成功。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扎实,采取积极措施与相对人沟通、联络,敲定支付方案,实现了受援人的请求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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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新都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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