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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避庭”法律无奈?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5-08-21 23:51   https://www.yybnet.net/

已经施行近4个月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有律师表示,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情况仍是少数。对行政首长“避庭”的问题,目前除了有地方政府出台规定加以约束外,还未有其它更有效的追责方式

本报记者 胥辉 文/图

8月18日,一场“民告官”的官司在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因镇政府拒不履行已签署的“征地项目住房补偿拆迁安置协议”,龙泉驿区柏合镇健康村3户村民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之一的胡先琴说,以前为这事找了很多地方,包括到法院起诉,却因为各种原因没立上案。让她意外的是,今年6月,该案被法院受理,而且还是被异地法院审理,“我们一下看到了希望,对赢得这场诉讼充满信心。”胡光琴说。

村民聘请的代理律师李继承认为,这得益于今年国家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登记制,以及成都开始推行的行政官司异地审的大环境。

然而,在庭审当日,被告龙泉驿区柏合镇政府的负责人——镇长陈兵却没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法官当庭表示,将向镇政府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拒不履行拆迁协议

镇政府成被告

龙泉驿区柏合镇健康村几户村民与政府的纠纷,源自2006年村民与镇政府签订的《征地项目住房补偿拆迁安置协议》,当时签订的协议明确的是依据当地90号文件规定进行现房安置;但到应交付安置房时,三村民却被告知,他们只属于安置补助对象,应当以91号文件规定对他们进行安置补偿。

三村民不服,拿着事先与镇政府签订的《征地项目住房补偿拆迁安置协议》,要求镇政府履行协议,但镇政府坚持以当初签错协议为由拒绝履约。村民企图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让镇政府履行约定,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没能立上案。

但是事情到了今年7月却发生了变化。村民们再次到龙泉驿区法院立案的时候,法官告诉他们,现在你们的案子由新都法院管辖,我们已经和他们衔接好,你们直接过去就是。于是,胡先琴等人赶到新都,新都法院果然受理了他们的案子。

立案之后,律师告诉胡先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镇长陈兵应该会出庭应诉。村民们非常高兴:“我们把镇长推上被告席?好意外!”

7月25日,龙泉驿区柏合镇向法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

律师李继承说,这桩官司能够到这一步,主要得益于两个大的法治背景,一是今年5月开始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度,其次就是四川在成都和广安两地试行的行政官司异地审理,龙泉驿的行政诉讼由新都法院受理。

据了解,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首日,四川全省法院立案当日受理行政案件130件,相较于去年日平均受理16件,单日同比增长7.125倍。

法院可发司法建议

负责人应出庭

18日,胡先琴和其他几位村民一大早就从龙泉驿出发,前往新都参加庭审。9点30分,准时开庭。胡先琴发现,镇政府只有代理律师到庭,柏合镇政府负责人陈兵并未到庭。同时出庭的,还有镇拆迁办的一位负责人。

在法庭上,就龙泉驿区柏合镇镇长陈兵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交情况说明一事,法官表示将向被告以及被告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四川法制报记者随后联系了陈兵,他说自己没有出庭应诉是因为这段时间请假,在住院。但陈兵并未解释为何没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

胡先琴说,案件能够被受理并在异地开庭,她感到非常意外,也很高兴。对于平时并不怎么关心法律法规的她来说,这已经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变化。毕竟在此之前,他们想尽办法都立不上案。如今虽然结果还没有出来,但他们已经从这次庭审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新都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后,他共审理了两件“民告官”案。其中一件有主要负责人出庭,另一件虽然“行政首长”没有出庭应诉,但也提交了情况说明。在他看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经逐渐引起了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重视。

司法建议只能警示

“避庭”难追责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告诉记者,法院的司法建议只是一种督促警示,并无约束力。但据四川法制报记者了解,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应规定,对不出庭的“行政首长”予以约束。

绵阳市就出台规定,明确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而郑州也曾将没有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回应的司法建议晒到网上。

就在前些天,成都市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春绪,成为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成都第一个以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坐上被告席的“行政首长”,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显著提高,不仅仅四川,全国也是如此。

张新年说,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后,他分别在福建、吉林、河南、山东等地代理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情况一次都没有遇到,大部分都是副职出庭。但他也承认,总体来说,负责人出庭的情况还是比以往好多了。

北京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称,半年来他与助手共代理了203件行政诉讼案,基本不见一把手出庭。在有的地方,不仅被告单位不重视,法官也不重视,律师提出行政长官应出庭时还曾被法官嫌“多事”。

王优银同时也提到,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确实对不出庭的行政首长没有直接的影响力。对行政首长“避庭”的问题,目前除了地方政府出台规定,还未有其它有效的追责方式。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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