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金检宣 记者 王玉姗)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国人李浩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在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浩泽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李浩泽系成都市新都区某公司员工。2013年12月21日04时30分许,他独自饮酒后驾汽车行驶至新都区一快餐店门口时,撞向路边高压配电箱,致使配电箱及路边凉亭受损,并致这一区域内部分片区停电。因其涉嫌酒后驾驶,经医院抽血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47.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金牛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全部予以认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浩泽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张吉成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不因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而给予其超国民待遇。同时,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公诉部门在讯问时为李浩泽聘请了韩语翻译,并在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书等公诉文书时,均附有韩文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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