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进行申报过程中,被告进行虚假陈述,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罚款5000元。
据悉,在6月23日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杨某某的代理人称,其在婚内购买的位于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房屋的价格为30万元,款项来源于出售其婚前购买的成都市温江区一套房屋,出售价格为28万元。庭审中,高新区法院向被告代理人明确告知,如果虚假陈述,将会受到司法惩戒,被告代理人仍确认了上述价格。在7月9日第二次庭审中,经高新区法院再次询问,被告杨某某当庭承认高新区房屋的购买价格为70余万元,出售温江区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该价格由法院结合相应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所做陈述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尽管被告杨某某购买、出售房屋的时间距今较久,但购房和卖房均为普通公民的重要事项,记忆可能存在模糊,但不可能出现如此巨大的记忆偏差。且相应购房价格系本案的关键事实之一,被告杨某某应当在开庭前反复回忆并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故意作虚假陈述,显著增加了案件基本事实查清难度、拖延了诉讼进程、妨碍法院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在法院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相应法律责任后仍不如实陈述,情节较为恶劣。为严肃法庭纪律、规范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严谨性,故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罗良华 孟莹莹 记者 刘冰玉◎法官说法本案体现的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应该按照事实如实向法院进行陈述,而不得采取隐瞒,故意虚构事实的方式阻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都可能会收到相应的处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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