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女,藏族,汶川县人。2012年5月1日,罗某到某药业集团公司工作。入职后,公司与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当事人怀孕。2014年6月30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要变更当事人的工作岗位,当事人不同意。单位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签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口头承诺当事人生育后为其报销生育保险。
2014年10月8日孩子出生,当事人在医院住院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4504.02元。随后,当事人找到单位要求报销无果。当事人向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分析:
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恩慧分析指出,大多数类似案件的维权,要不是没签合同,孕期被解聘;要不是签了合同,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解除合约;本案件恰恰属于后者。
因当事人在离职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虽然其系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协议书存在且已经实际履行,致使案件存在败诉风险。“但万幸的是,不论是当事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对‘怀孕\’‘3年劳动合同’等几个关键点,均无争议,这就为维权打下了基础。”王恩慧说。
案件庭审:
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事实均没有争议。仲裁员采纳了援助律师观点,认定了双方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认定此协议无效。同时,根据当事人怀孕的实际情况,支持了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产假期间的加班工资与年休假期间的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最终,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向当事人支付11462元赔偿款。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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